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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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上訴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得滿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重訴字第122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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