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63號聲請人甲○○原名 黃裕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3年11月22日│171,157元│0000000││││司│限公司新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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