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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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0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如票據權利人為公司,須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義為公司,並補正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欄亦應為公司名義)。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周素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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