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07年度基秩字第52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邱素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基警一分偵字第10701065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素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內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邱素玉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107年6月18日晚間9時51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以扣案之塑膠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張。
㈢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扣案之內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有上述證據足堪認定;而吸食強力膠或有機溶劑者,會產生興奮、幻覺及欣快感,覺得飄飄然可幻想許多影像及聲音,且對外界刺激極為敏感,容易衝動而產生偏差之行為,有時伴有噁心、嘔吐,而後隨之而來的是中樞神經抑制作用,症狀包括眩暈、運動失調、頭昏眼花、說話不清、失去方向感等,倘吸食量繼續增加,則會產生幻覺、妄想、時空扭曲等症狀,且其非「肅清煙毒條例」(現該條例已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現該條例已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指之毒品或管制藥品,核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規範之範圍;是被移送人所為合於前揭規定,應依法論處。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已足生負面影響於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兼衡其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及其否認非行之態度、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無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移送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扣案之內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堪認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