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蔡淑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蘇銓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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