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郭國勝 被告 賴允財 被告 賴允福 被告 賴允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兩造共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16,36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2.21+
540.11+71.68+175.21)㎡×公告土地現值30,500元/㎡×原告權利範圍2/5=10,116,362元】,至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請求金錢補償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16,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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