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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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聲簡再字第2號聲請人 洪秋桂 聲請人 楊燕玲 聲請人 楊燕青 被告 陳宜萍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94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確定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以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11號判例亦可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洪秋桂、楊燕玲及楊燕青為告訴權人,並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或自訴人,依上揭規定,並無提起再審之權,其為受判決人即被告陳宜萍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本案宜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