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3號附民原告 張掌珍
蔡萬福 蔡智貿 蔡弘基 曾秋香 李淑鳳 前列張掌珍、蔡萬福、蔡智貿、蔡弘基、曾秋香、李淑鳳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郭栢浚 律師附民被告 吳泰登 附民被告 楊慧菁 附民被告 施縈 嬴附民被告 蔡孟蓉 附民被告 蔡國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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