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身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因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院前於102年10月24日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被告迄今仍覓保無著,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認為確保本案後續上訴審審理程序或刑事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奕帆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淑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