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27號聲請人 羅清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周顯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期(因本件本票到期日經改寫,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者,到期日應視為無記載,而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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