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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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垂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垂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