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劍鋒 債權讓與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郵局第一一二支局第三二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讓與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將其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將此事由以台北郵局第一一二支局第三二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件、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立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