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丙○○○
鄭宇翔 法定代理人 鄭旭志 右二人共同被告乙○○
甲○○○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營運處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