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更字第五號
原告丁○○
丙○○戊○○被告吳游褰
乙○○甲○○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鄭舜元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鄭舜元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廖國佑~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