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八二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四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被告所持有土造長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土造長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