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0號
上訴人 孫文省 即豐譯企業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捌仟肆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