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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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鄭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0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145,445元正未給付,其中144,849元為本金;5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1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813,631元正未給付,其中804,587元為本金;9,0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1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97,310元正未給付,其中95,055元為本金;1,95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284,806元正未給付,其中278,774元為本金;5,73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1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54,281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253,981元正未給付,其中251,612元為本金;2,36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849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04587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5055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78774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51612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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