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2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582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忠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忠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及第42條第3項,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本件所犯有期徒刑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函詢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表示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送達於受刑人之住所,並由受刑人之同居人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賴忠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
侵占遺失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8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35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83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予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440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應予更正)
113年度豐簡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6月18日,應予更正)
113年3月22日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9月25日,應予更正)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上訴駁回)
113年9月25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
備 註
編號1、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7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38號(聲請書誤載為已執畢,應予刪除)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2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38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侵占遺失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罰金新臺幣6千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8日、112年7月1日
112年6月26日前不詳時間(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26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33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7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7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