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2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582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忠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忠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及第42條第3項,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本件所犯有期徒刑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函詢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表示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送達於受刑人之住所,並由受刑人之同居人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賴忠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

侵占遺失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8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35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83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予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440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應予更正)

113年度豐簡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6月18日,應予更正)

113年3月22日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9月25日,應予更正)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上訴駁回)

113年9月25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備     註

編號1、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7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38號(聲請書誤載為已執畢,應予刪除)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2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38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侵占遺失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罰金新臺幣6千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8日、112年7月1日

112年6月26日前不詳時間(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26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33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7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7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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