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16號上訴人 吳勝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1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