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 廖健男 律師(即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上列聲請人因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廖健男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分配階段,茲為製作破產財團之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債權人之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繁瑣程度,認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以新臺幣叁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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