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545號上訴人 汪羿丞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 律師被上訴人 李蕙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林奇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江春瑩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