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裕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裕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裕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113聲保324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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