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抗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3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丁睿 盛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丁睿盛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犯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外,尚重視教化功能,而非僅在實現應報觀念。又刑法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否則過重加諸之刑罰,將造成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抗告人懇請給予一個改過向善的機會,從輕及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以挽救破碎之家庭,絕不再犯。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另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7號刑事裁定參照)。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36號刑事裁定參照)。申言之,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我國法制係採加重單一刑主義,此即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考量立法者所以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支配。具體而言,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不但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從而,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之刑的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的檢視。相較刑法第57條定有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此項規定係對一般個別犯罪行為之裁量而言。而合併刑之宣告,則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故定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的人格遭受過度壓抑或破壞。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不宜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此應亦屬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界限」之意義。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計58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嗣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檢附抗告人於民國113年3月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定刑聲請書1份為證,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壹日。
㈡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最長期者
為有期徒刑4月,各罪(58罪)刑期全部加總(有期徒刑10年6月)為外部界限。是原審就附表所示58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係在其單罪最長刑期4月以上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固非無據。
㈢然查,抗告人犯附表所示各罪,經核各確定判決所示,抗告
人係於112年1月至000年0月間之密切時間內,陸續犯下附表編號2至12所示共57罪。又衡以抗告人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53罪,均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並其犯罪手法相同(因遭詐騙之被害人不同,而予以分論併罰),即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之型態相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2罪),均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1罪),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1罪),為詐欺取財罪,亦與前揭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罪,均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揆諸前揭說明,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原裁定未予詳究抗告人所犯各罪態樣、關係、非難重複性,回復受侵害之社會秩序需求之高低,矯治受刑人之效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致所定應執行刑不符合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難謂與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抗告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本院認原裁定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自屬難昭折服。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四、原審既已就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則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抗告人審級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得自為裁定。本院經核認原聲請為適當,並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及就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罰金15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鄭彩鳳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13日112年4月13日17時14分許112年4月13日17時14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93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10425號,應更正)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1452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9日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1452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26日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仟元,共8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仟元,共14罪犯罪日期112年4月6日15時53分後某時①112年5月16日10時15分②112年4月30日16時48分③112年3月15日13時11分④112年4月7日5時45分⑤112年5月27日15時41分⑥112年5月27日18時53分⑦112年5月19日14時16分⑧112年5月17日21時21分①112年5月15日16時51分②112年5月14日13時43分③112年4月30日10時52分④112年3月20日12時2分⑤112年4月25日17時50分⑥112年3月21日11時14分⑦112年3月7日22時33分⑧112年3月11日21時53分⑨112年3月23日16時14分⑩112年3月27日15時5分⑪112年3月27日9時40分⑫112年5月18日19時49分⑬112年5月30日20時44分⑭112年5月27日9時8分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編號789罪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仟元,共8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仟元,共7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仟元,共6罪犯罪日期①112年5月13日14時18分②112年4月25日14時59分③112年3月11日8時8分④112年4月15日10時45分⑤112年3月17日4時6分⑥112年3月17日14時2分⑦112年5月27日17時58分⑧112年5月2日17時5分①112年3月18日18時46分②112年3月20日20時41分③112年3月10日23時57分④112年3月29日20時7分⑤112年3月30日11時32分⑥112年4月1日10時8分⑦112年5月20日2時35分、46分①112年5月10日1時16分②112年5月9日15時59分③112年3月12日1時45分④112年4月9日20時54分⑤112年3月26日14時50分、3月29日19時38分、3月31日12時31分⑥112年5月20日22時9分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編號101112罪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仟元,共3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仟元,共3罪①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7千元②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1千元③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1千元④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3千元犯罪日期①112年3月20日19時7分②112年4月8日10時31分③112年5月27日19時12分①112年5月4日8時4分②112年4月11日16時3分③112年3月10日21時29分①112年4月24日2時4分、2時25分②112年1月3日10時21分、2月17日10時44分、3月16日19時5分③112年3月27日13時8分、3月28日9時49分、13時3分、20時48分④112年3月10日23時46分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第7131號、8232號、8233號、8742號、19052號、24658號、25600號、25973號、8240號、9439號、9541號、12668號、14508號、14029號、14049號、6829號、7765號、10113號、1260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4號(聲請書載為112年度偵字第7130號等,應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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