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戴世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世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世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2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