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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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伯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2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7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伯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伯儒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勾選記載「上訴理由另狀補陳」,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