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住臺中市
      乙○○  住同上
被   告 甲○○  住臺中縣
           居臺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陸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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