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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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859號
上 訴 人 葉○○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兼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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