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其中相對人「新加坡商華達德
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加坡商
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另理由欄第二項第5
、6行其中「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本院之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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