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7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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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森林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95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