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吳進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6月3日之起訴狀(原告誤載為聲請中間判決狀)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多少元?
二、原告之父等13人與被告台塑公司之代理人 姜秋華 代書於民國76年1月26日、24日所簽訂之不動產耕地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所出售之耕地共有幾筆?買賣之總價額為多少元?
三、原告請提出上開買賣耕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