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火灶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銀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空白書狀,均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101年及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其等101、10
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 陳明 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含任職公司全名及地址,於公司之職稱、工作性質),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單或存摺入帳明細,如有其他收入並需提出該部分收入數額之證明或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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