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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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1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即原告請求確認無效之行政處分為何)、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並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