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5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景 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