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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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告 楊小鈴 被告 吳曜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遷出返還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段○○號8樓之4建物,所提出之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示課稅現值,初步核定為新臺幣19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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