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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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富貴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富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富貴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