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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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宇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宇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宇程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59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春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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