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994號

原告上閤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兆豐

訴訟代理人 孫長雄

上列原告與 楊文魁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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