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994號
原告上閤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兆豐
訴訟代理人 孫長雄
上列原告與 楊文魁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