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1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志雄因施用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