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董坤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董坤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坤振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民國114年1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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