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3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0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輔佐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11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
2樓「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超級市場內,徒手竊取商品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置放於其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即行離去,適為該超級市場之店員當場發覺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事實,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第34頁背面、第36頁背面),核與證人即上開超級市場店長乙○○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11至13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物品發還領據及贓物照片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28、29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屬不該,惟兼衡被告因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懼曠症伴有恐慌發作,長期於醫院門診治療,有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7頁),有精神狀況不佳之情形,而附表所示竊取財物業經告訴人乙○○領回,犯罪所生危害不大,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悟之意,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有和解書、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頁、第36頁背面),信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尚無須遽予執行刑罰,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項│數量│價格(新台幣:元)│├──┼───────┼────┼───────────┤│一│ 青森 陽光富士蘋│1盒│219│││果│││├──┼───────┼────┼───────────┤│二│香菇│1包│200│├──┼───────┼────┼───────────┤│三│糖果│1包│139│├──┼───────┼────┼───────────┤│四│生薑│1包│21│├──┼───────┼────┼───────────┤│五│綠茶多酚保濕霜│1瓶│400│├──┼───────┼────┼───────────┤│六│T型安全腋毛刀│1組│110│├──┼───────┼────┼───────────┤│七│地瓜│1包│169│├──┼───────┼────┼───────────┤│八│沙拉筍│1包│99│├──┼───────┼────┼───────────┤│九│油豆腐│2包│130│├──┼───────┼────┼───────────┤│十│拖鞋│2雙│480│├──┼───────┼────┼───────────┤│十一│去污皂│1組│95│├──┼───────┼────┼───────────┤│十二│調味小菜│1盒│242│├──┼───────┼────┼───────────┤│十三│昆布捲│1盒│278│├──┼───────┼────┼───────────┤│總計│││2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