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8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53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
一、乙○○原係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漂亮e-spa大樓」7樓之2C室之住戶,並擔任「漂亮e-spa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民國96年度之監察委員,負責監督該大樓管委會人事、財務運作等相關事務,係受該「漂亮e-
spa大樓」全體住戶委託處理事務之人。其明知自己確有附表所示之犯行,且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係經時任管委會副主任委員之 吳建炎 代表管委會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告發,而非嗣後接任管委會主任委員職位之甲○○所告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行,係經甲○○、管委會檢附相關證據提出告訴,竟意圖使甲○○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97年10月31日,接續為下列犯行:
(一)具狀向臺北地檢署告訴,指稱:「甲○○告背信案件,串通證人 江和 義意圖使乙○○獲罪…」云云,而誣指甲○○涉犯誣告罪嫌。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依相關卷證均無從證明甲○○有何誣告犯行,而以98年度偵字第3802號對甲○○處分不起訴。
(二)具狀向臺北地檢署告訴,指稱:「甲○○告毀損罪案件,利用其主委職階,其無證據部分和撕毀公告部於法不符,意圖使乙○○獲罪…」云云,而誣指甲○○涉犯誣告罪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依相關卷證均無從證明甲○○有何誣告犯行,而以98年度偵字第11667號對甲○○處分不起訴。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前揭事實,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8頁正面、第20頁背面、第23頁背面、第25頁背面),核與告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於97年10月31日擬具之告訴狀2份(見他字卷第17頁背面、第18頁、偵字卷第48頁背面、第49頁)、臺北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10245號及98年度偵字第3802號卷宗(見他字卷第12至22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3802號不起訴處分書(見他字卷第9、10頁)、本院98年度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見偵字卷第7、8頁)、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見偵字卷第92頁)、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10517號卷宗(見偵字卷第48至76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166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字卷第15至1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3100號併辦意旨書(見偵卷第82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3100、31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偵字卷第83、84頁)、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見偵字卷第90、91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按犯刑法第
169條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172條定有明文,如被告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後者,仍可適用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此有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11號判例、66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要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誣告之案件,係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並非法院以裁判終結,被告於本案審判中自白犯罪,揆諸前揭判例與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仍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虛構事實誣告他人犯罪,除使國家偵查權不當發動外,亦致告訴人疲於應訴,浪費時間、精力及費用,惡性非輕,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表示請求法院給予被告緩刑,若不能緩刑,請求法院給予被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見本院卷第20頁背面、第25頁背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單一犯意,於96年5月2日│││晚上7時許,利用「漂亮e-spa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 廖友祺 授權其負責應徵大樓管理員,得知管│││委會預定之大樓管理員月薪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萬2千│││元,竟未為「漂亮e-spa大樓」全體住戶最佳利益之考量,│││在上開「漂亮e-spa大樓」地下1樓貴賓室內,假借「賴先│││生」之名,對前來應徵之 江和義 表示管委會所核發之月薪上│││限為3萬2千元,惟實領月薪僅有2萬4千元,若欲錄取該│││職,即須按月給付差額佣金8千元,以此為交換條件與江和│││義達成協議,並於同日晚上向廖友祺回報業以月薪3萬2千│││元徵得江和義擔任大樓管理員,經廖友祺同意後,隨即通知│││江和義自翌日96年5月3日起正式擔任「漂亮e-spa大樓」│││管理員,並在江和義分別於民國96年6月5日、96年7月5│││日、96年8月7日、96年9月6日、96年10月12日、96年11│││月6日之領薪時間,向該時擔任管委會財務委員之 林宛蓁 支│││領月薪3萬2千元後,在上開「漂亮e-spa大樓」內,假借│││「賴先生」之名,按月各向江和義拿取8千元、7千元、6│││千元、6千元、6千元、6千元之佣金,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共計獲取3萬9千元之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漂亮│││e-spa大樓」全體住戶之利益。│├──┼──────────────────────────┤│二│乙○○因不滿「漂亮e-spa大樓」管委會主任委員甲○○所│││為,竟先後為下列犯行:│││(一)基於毀損之犯意,於97年5月11日凌晨2時11分許,徒│││手破壞「漂亮e-spa大樓」l樓大門之感應器、管理室│││機房門與門鎖、及地下l樓公共休閒室入口門把與門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管委會。│││(二)基於毀損之犯意,於97年5月30日23時19分許,先徒│││手撕毀管委會張貼於「漂亮e-spa大樓」公共電梯之公│││告,足以生損害於管委會;復意圖散佈於眾,在「漂亮│││e-spa大樓」電梯內張貼寫有「l、大樓管理員已遭竊│││盜罪現行犯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有罪,即將以此提告│││e-SPA大樓管委會主委失職,任用盜匪讓住戶東西被竊│││,刑事加民事求償300萬元,不足以21戶管理費戶頭固│││定扣除。2、請繼續任用管理員,謝謝」等不實內容之│││公告,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三)基於毀損之犯意,於97年6月24日22時51分許,以手肘│││猛撞「漂亮e-spa大樓」l樓入口處之磁卡感應器,致│││令外殼破損及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管委會及該大樓之│││其餘住戶。│││(四)意圖散佈於眾,於97年6月27日23時29分許,在「漂亮│││e-spa大樓」張貼載有「l、大樓管理員已遭竊盜罪現│││行犯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有罪,即將以此提告e-SPA│││大樓管委會主委失職,任用盜匪讓住戶東西被竊,刑事│││加民事求償300萬元,不足以21戶管理費戶頭固定扣除│││。2、請繼續任用管理員,謝謝」等不實內容之公告,│││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五)基於毀損之犯意,先於97年6月28日22時55分許,徒手│││撕毀管委會張貼於「漂亮e-spa大樓」電梯內之公告,│││復於同日22時56分許,以腳踢凹電梯內壁之金屬面板,│││再於同年月30日13時許,徒手撕毀管委會張貼於該大樓│││電梯內之公告,均足以生損害於管委會。│││(六)基於恐嚇之犯意,於97年6月29日凌晨2時許,至 陳鴻 │││騰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6樓之住│││家前,出言大聲罵「幹」,並用力按甲○○住處門鈴及│││以腳踹大門多次,致門鈴損壞不堪使用,並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怖舉動,致甲○○心生畏懼,足│││以生損害於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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