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蔡坤庭 即 蔡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9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坤庭即蔡長生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未料被告屆期不為清償,一再催索未果,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79709元整,及自9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有帳務資料為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