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詠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玫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二紙支票之發票人「勝方企業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債務人盧玫劭係為其法定代理人,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勝方企業行、法定代理人盧玫劭」。)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及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三、請提出系爭二紙支票影印清晰之背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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