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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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丁世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寶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將該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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