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命債權人補正本件欠繳明細、利率約定條款,經本院民國98年1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1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