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正昌┌─────────────────────────────────────────────────┐│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孟欣 │台灣土地銀行草屯分│95年1月7日│100,000元│CW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