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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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李振榮 即信達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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