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52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洪瑞煌 債務人 余敏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逾期手續費之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