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許源興
許耀郎 許羅綢 許秀雄 許登順 許瓊方 (原名: 簡許芳珠 ) 張許桂枝 林 許秋香 盧許素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