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苗消債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司苗消債調字第4號債務人 鍾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據實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並按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相關書狀範例,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三、提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近一個月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本)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粉紅色本)。
四、提出最近半年薪資證明文件及最近二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六、陳報現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及其執行法院、案號。
七、提出聲請人及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人數。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